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张莉,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11日因吸毒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8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吴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吴某某随即向上家被告人张莉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被告人张莉指派马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马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交于被告人张莉供其贩卖给吴某某。

2020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莉和吴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中国邮政**路投递部,杨某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登记寄件,将1.2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邮寄至杭州市西湖区**居南门,贩卖给彭某某。

2020年5月23日,民警从被告人张莉卧室床头柜下的铁盒子里搜查并扣押0.1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张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莉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从 鑫 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莉(1738116****)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