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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莫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乡**村**组**号,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吸毒成瘾,因无钱购买毒品,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20年0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邵阳市大祥区**街**路上通过拉车门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的一台黑色小车,窃取了车内3450元现金、一条和天下香烟和一包和气生财香烟后离开。经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条和天下香烟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图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检察官助理:周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收治中心,联系电话0739-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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