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张莹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路**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1********,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街道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莹波、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闭某某为了贩卖毒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北大街从被告人张莹波手中购买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22时许,被告人闭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西一巷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冰毒)卖给购毒人员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莹波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获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闭某某从被告人张莹波处购买再贩卖的毒品(冰毒)净重1.74克,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张莹波住所处查获的一批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9.54克,海洛因共净重13.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净重2.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莹波、闭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莹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莹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闭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莹波、闭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毒品已依法上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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