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萍,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镇**圩**号)。被告人张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 年 6 月19 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先后编造投资入股开奶茶店、店面装修、投资炒股等理由陆续骗取魏某某钱款共计72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萍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萍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萍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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