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张蓓,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德才,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蓓、张德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蓓到本市青羊区**街**号“**”小区,趁被害人任某某(系张蓓舅舅)家中无人,通过输入密码进入家中,发现被害人任某某卧室内有大量现金,后将其中的3万余元盗走。随后,被告人张蓓将在被害人任某某卧室内发现大量现金一事告知被告人张德才(系张蓓父亲)。次日,被告人张德才驾驶汽车搭载张蓓来到本市青羊区**街**号“**”小区门口,张德才按照张蓓提供的路线和门锁密码将房门打开,盗走任某某家中现金114.6万元,后逃离现场,赃款一直存放于张德才家中。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蓓、张德才被民警挡获。民警从被告人张德才家中查获现金110万元,已依法发还于被害人。同年9月13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蓓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蓓、张德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蓓、张德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蓓、张德才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世川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蓓、张德才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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