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71号
被告人张蕾(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办**村**组**号。2015年12月8日因盗窃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刑七个月,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蕾在百度贴吧上发布帖文,谎称家里母亲治病需要钱,被害人胡某某看到帖子后添加张蕾的QQ(287350****,昵称是轻舞飞扬),两人取得联系后,张蕾谎称自己家中出了车祸博取胡某某的同情,随后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转账给张蕾共计22400元,随后将被害人胡某某拉黑,胡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张蕾使用同样的方式,虚构出售电脑、自行车、饭卡、书等筹钱为母亲治病,诈骗被害人陆某某1830元,陆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2020年6月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大道**号**大厦**栋**室将被告人张蕾抓获,当场起获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蕾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蕾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蕾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蕾判处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蕾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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