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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薷丹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34号

被告人张薷丹,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北京市**艺术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城**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薷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3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薷丹于2016年至2019年,在北京市房山区等地,以房屋产权变更需要向房管局交纳押金、其婆婆投资失败需要向法院交纳钱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女,29岁,北京市人)、冯某某(女,53岁,北京市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张薷丹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交往,后以其开设的美容机构需要资金周转及父母买房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35万元。被告人张薷丹于案发前已退还黄某某人民币168万元,其亲属于案发后退还了黄某某人民币67万元。

被告人张薷丹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袁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交往,后以其美容机构设备更换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薷丹于2019年10月18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薷丹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司鉴字第1662号《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5人的证言;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薷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薷丹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7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苹果牌手机2部。

7、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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