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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裕海涉嫌抢劫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7〕291号

被告人张裕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1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时在逃,2016年8月2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裕海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8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海丰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海检公报(移)诉[2017]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将该案报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年4月6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19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张裕海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到海丰县海城镇二环北路龙津批发市场路段,发现林某某驾驶一辆银色嘉颖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经过时,被告人张裕海驾驶摩托车上前拦截,致使林某某摩托车及车上载着一名小孩摔倒在地,张某丙下车后从身上抽出一把开山刀对受害者林某某进行威胁,林某某因为害怕就抱着小孩迅速离开,张某乙上前扶起摩托车载张某丙准备开车离开时碰到公安机关便衣巡逻队,张某乙、张某丙见状就弃车逃跑,在围捕中张某丙、张某乙两人持刀拒捕,被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开枪击伤抓获。

2012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裕海伙同李某某、张某丙、黄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吉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经商谋后,由李某某携带一支电棍,驾驶二辆摩托车,窜到梅陇镇二路中段日本屋前抢走曾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广州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俗称“羊仔”)。作案后,抢得的摩托车被被告人张裕海卖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丙和黄某某、吴某某各分得赃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裕海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秀菊

2017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裕海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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