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西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西川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香城大道电子路段海伦广场地下二层1653号车位处,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6元)盗走。
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中段华逸花园小区内将正在处理赃物的被告人张西川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西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川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西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西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附:
1.被告人张西川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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