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西武,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住**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6月20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2月3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西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西武来到本市**镇**厂对面一超市门口处,以手机没电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牌8PLUS手机(价值约4159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西武来到广州市**区**街市**村**号处,以手机没电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VIVO牌Z3手机(价值约1033元),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西武来到广州市**区**镇**酒店路段处,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15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金美派出所将张西武抓获。破案后,上述被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模型;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西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西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西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附:
1.被告人张西武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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