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记胜、刘康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张记胜,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小区出租房。被告人张记胜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记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康,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刘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又因吸毒,于2015年4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记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记胜、刘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记胜、刘康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记胜、刘康,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记胜、刘康预谋至新沂市偷盗摩托车。2019年5月19日6时至11时间,被告人刘康驾驶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载被告人张记胜窜至新沂市大桥西路北侧滨河花园二期工地东门口,采取撬别方式,先后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黄白相间踏板摩托车、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白色弯梁摩托车、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被盗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5560元、4000元、5610元。

被告人张记胜、刘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记胜、刘康的供述及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记胜、刘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记胜、刘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记胜、刘康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记胜、刘康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