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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记诈骗、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段**排**号,居住地为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3月15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记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及4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分别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记介绍刘某某与董某某签订了一份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的**镇美丽乡村**期总承包桩基工程协议,后在明知没有该工程的情况下,多次以请客吃饭疏通关系、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89100元,案发前已退还刘某某人民币24000元。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记在未与总包方签订任何工程合同的情况下, 谎称其公司为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骗取王某某等多人信任,私自与王某某等多人同时签订合同内容完全相同的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陶瓷产业园打桩及钢结构工程合同,以缴纳履约金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期间张记还以给总包方送礼、没钱给工人开工资等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到案后,张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扣押笔录等笔录;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到案后,张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记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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