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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豪贩卖毒品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豪,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2.2019年6月17日14时许,罗某某出资让吕某甲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吕某甲与张豪微信联系后,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80元。

3. 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450元。

4.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50元。

5. 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6. 2019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7. 2019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50元。

8. 2019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9. 2019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10. 2019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50元。

11. 2019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90元。

12. 2019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13. 2019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14. 2019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15. 2019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490元。

16.2019年7月7日16时许,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17. 2019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18. 2019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300元。

19. 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300元。

20. 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90元。

21. 2019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22.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90元。

23. 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24.2019年7月20日17时许,罗某某出资让吕某甲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吕某甲与被告人张豪微信联系后,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25. 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00元。

26. 2019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00元。

27.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90元。

28.2019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周某甲,获毒资200元。

29.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30.2019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31.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32.2019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200元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73元。

33.2019年8月21日13时许,王某甲出资让吕某甲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吕某甲与被告人张豪微信联系后,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王某甲,获毒资50元。

34.2019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35.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90元。

36.2019年8月24日20时许,吕某甲微信联系张豪购买200元冰毒后,由吕某甲兄弟吕某乙找被告人张豪将一袋冰毒拿走,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180元。

37.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下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200元。

38.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出资200元,王某乙出资190元让吕某甲购买冰毒,吕某甲与张豪微信联系后,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加油站外卖贩卖冰毒给吕某甲,获毒资390元。

39.2019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内贩卖冰毒给周某甲,获毒资300元。

40.2019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楼下贩卖冰毒给周某甲,获毒资180元。

41.2019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楼下贩卖冰毒给周某甲,获毒资150元。

42.2019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外的公路边贩卖冰毒给周某乙,获毒资280元。

43.2019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后面一栋居民楼楼下贩卖冰毒给周某乙,获毒资200元。

44.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45.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46.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47.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48.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150元。

49.2019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0.2019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2.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3.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4.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5.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6.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57.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豪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贩卖冰毒给肖某某,获毒资200元。

被告人张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挡获,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豪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勘验证据;6.监控视频;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豪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豪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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