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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贞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贞,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宿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曾因吸毒2003年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执行拘留,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5月2日王某甲被害案

2002年5月2日晚22时许,因被害人王某甲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市场附近向被告人张贞要根香烟抽,张贞没给,王某甲就拿张贞吸毒的事羞辱张贞,张贞为了报复王某甲,便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返回**市场附近追打王某甲,被王某甲逃脱。王某甲逃脱后找到一根木棍,又返回找张贞发生厮打,王某甲用木棍打中张贞右手手臂,张贞用水果刀刺中王某甲的左胸部位,王某甲被刺伤后逃跑,张贞持水果刀继续追打王某甲,追打过程中,张贞用水果刀扔王某甲没扔中,水果刀掉到地上被王某甲捡起,张贞又一拳将王某甲打倒在地,张贞便逃离现场,王某甲想继续追打张贞,因左胸伤情太重倒地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贞刺死王某甲后,逃到五指山市。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锐器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2)2003年3月2日周某某被害案

2003年2月28日,因曾某甲、曾某乙(二人均已判刑)与被害人周某某在五指山市就经营粉皮生意发生矛盾,为了教训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出2000元找王某乙(已判刑)帮忙,王某乙出1000元找被告人张贞帮忙。同年3月1日,王某乙带张贞指认周某某及其摩托车,又带张贞到**大学**教学部校门口附近的一小食店,告诉张贞,周某某每天早上5点左右要送粉皮到这家小食店。张贞买了一把新菜刀在该小食店附近等到次日(2003年3月2日)早上5时许,在周某某骑摩托车到该小食店送粉皮时,张贞手持菜刀砍伤周某某左腿,致周某某倒地,之后张贞想拿走周某某的小灵通,遭到周某某踢腿反抗,张贞持菜刀继续往周某某身上砍,致周某某失去反抗能力后,张贞拿走周某某的小灵通和20多元人民币,周某某被他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贞收到王某乙的1000元,逃往海南三亚、广东等地。

经五指山市公安局鉴定,周某某系左动脉,左静脉被砍断,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9月8日,张贞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上的物品;

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张贞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贞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书等;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张贞还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

检察官:胡振中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5张;

3.涉案财物扣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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