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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财杰、黄某某等诈骗、敲诈勒索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张财杰,绰号“财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3年10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小**幢**号。2012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4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星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小区**幢**号**室。2012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7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财杰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徐星星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开始,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刑拘在逃)、被告人张财杰在青田县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讨要高额利息,获取高额利润,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被告人张财杰先后招揽被告人黄某甲、徐星星等人为“马仔”,并逐步形成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多次在青田县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非法方式向债务人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因借款人齐某甲和担保人张某丙杰均无力偿还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被告人张财杰等人的高利贷,2017年4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等人将被害人齐某甲、张某丙杰叫至青田县**街道***咖啡吧进行催讨债务。催讨无果,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等人将被害人齐某甲、张某丙杰先后拘禁在青田****宾馆和青田****宾馆。一直到同年4月27日,两名被害人答应支付部分利息后才被放回。

二、2016年8月11日,被害人徐某丙向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月利息10%,该笔借款由被害人吴某甲、兰某甲、张某丙杰作为担保人。同时,被害人徐某丙还向陈某甲宝借款50万元、黄某某借款13万元、黄某甲借款15万元。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帮徐某丙偿还陈某甲宝和黄某某的债务共计64万元,帮忙垫付房屋过户手续费约10万元。后被害人徐某丙和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约定,以上所有债权均结算到邱某某名下,共计120万元,由其姐徐某丁向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等人出具120万元借条。2017年7月6日,徐某丙向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等人偿还人民币120万元,但一直未能拿回30万元借款的借条。在徐某丙偿还上述所有债务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等人仍然到青田县**镇**小区兰某甲****工厂外阻拦兰某甲的大货车装运石雕去西安,并以徐某丙未偿还上述30万元借款本金为由要求三名担保人每人再承担10万元,被害人吴某甲、兰某甲、张某丙杰被迫同意。2017年9月,因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等人的催讨,被害人吴某甲被迫向被告人张财杰交付10万元(现金人民币8万元和一块作价2万元的石雕原石)。

另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2017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带人到青田县****镇****小区被害人吴某甲的****工厂向吴某甲催讨债务。因吴某甲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等人便将****厂电闸关闭并驱赶工人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工厂停产。

二、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带领被告人徐星星及周某某、叶某某等人多次到青田县**镇**小区被害人兰某甲的**工厂向兰某甲催讨债务。因兰某甲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便将**厂电闸关闭并驱赶工人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工厂停产。

三、2017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徐星星带人到青田县**镇**小区被害人张某丙杰的**工厂向张某丙杰催讨债务。因张某丙杰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徐星星便将**厂电闸关闭并驱赶工人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工厂停产。

四、2016年底或是2017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徐星星强行带被害人周某甲丰、兰某甲到***山催讨债务。因周某甲丰、兰某甲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某甲、徐星星就让两名被害人下车吹风。半小时后,吴某甲打电话向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求情,两名被害人才被带回。

五、2017年初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丙杰、齐某甲叫到青田县**街道***咖啡吧催讨债务。因被害人张某丙杰、齐某甲无法偿还债务,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等人便将张某丙杰、齐某甲非法拘禁在***咖啡吧。被害人张某丙杰到深夜被放回;被害人齐某甲到次日交付一件***葡萄冻石雕才被放回。

六、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和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为向借款人周某甲丰催讨债务,将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张某丙杰非法拘禁在青田县**街道**民宿(***单身公寓)。之后,周某甲将其位于青田县**镇****的一个柴间抵给被告人张财杰,被害人张某丙杰才被放回。

七、2017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徐星星将被害人蔡某某强行带到****镇***村附近逼迫其偿还债务,后蔡某某的小舅子黄某乙顺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调解。调解后,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又将蔡某某叫到***咖啡吧楼下的修车行里再次逼迫其还债并限制离开,后黄某乙顺联系之前的民警,蔡某某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涉黑涉恶举报件、银行账户明细、民间借贷诉讼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通联清单、情况说明、新汇源酒店当班收银统计、侨发宾馆历史报表、旅游业管理信息系统、现场照片、青田县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房屋转让合同、税务信息、手机截图、收据、借款协议、借条、客户回单联、警情详情、机动车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齐某乙、虞某某、季某甲、黄某丙、赵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徐某戊、徐某丁、徐某己、李某甲巧、吴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季某某、周某乙、詹某某、雷某某、潘某甲、项某某、李某乙、夏某某、饶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黄某丁、兰某乙、兰某丙、高某某、方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乙、金某某、干某某、林某某、吴某丙、黄某戊、徐某庚、罗某某、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杰、齐某甲、吴某甲、徐某丙、兰某甲、周某甲丰、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公司鉴[2019]570号案件结论告知单、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2019]鉴定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工厂方位图、位置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伙同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伙同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星星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等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违法作恶,欺压百姓,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冠道

检察官助理:郑泽利

2020年6月29

                                      

附件:

1.被告人张财杰、黄某甲、徐星星现被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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