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贵亮,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洪,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帅,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周家**组**号附**号。20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帮勇,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檀木**组**号。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因犯制造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贵亮、刘洪、马帅、尹帮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5月29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因被告人张贵亮获悉其“干爹”李某某与袁某某在彭州市信一雅阁酒店发生纠纷,遂邀约被告人刘洪、马帅、尹帮勇等人前往信一雅阁酒店,在酒店一楼咖啡厅内对被害人袁某某进行殴打。经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贵亮、刘洪、马帅、尹帮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亮、刘洪、马帅、尹帮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亮、刘洪、马帅、尹帮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贵亮、刘洪、马帅、尹帮勇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张贵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贵亮、刘洪、马帅、尹帮勇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一份
3.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提讯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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