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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贵南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贵南,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9********,广东饶平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堂**埔**号。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贵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6月25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绿榕北路达化石油加油站旁边,采用T字撬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宝鼎牌男庄摩托车,因无法启动摩托车而未能得手。赃车价值人民币4658.5元。

2.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在潮州市湘桥区并仔巷桐林公寓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南爵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81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后该车被被害人陈某甲自行找回。

3.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13日傍晚,在潮州市湘桥区花园村逸园楼楼下停车场,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8309.4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4.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14日晚上,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816.8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5.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16日中午,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454.2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6.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17日中午,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横**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241.12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7.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进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845.4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丢弃在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社光村四亩头工业区一仓库门口前10米处,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在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社光村四亩头工业区一仓库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7258.6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9.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27日中午,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祠堂后一巷盛丰公寓停车场内,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788.16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0.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7月28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银潭村老人组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1.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8月1日凌晨,组织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黄金塘村信德瓷泥厂内空地,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江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2898.72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2.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414.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3.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8月11日下午,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西荣路165号润心园B幢楼下停车场,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7524.2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4.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8月12日傍晚,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巷**横**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蔡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211.8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5.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8月14日中午,在潮州市湘桥区**镇**路**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634.2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丢弃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河内上洞村三路2号门口,后该车被被害人温某某自行找回。

16.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日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7.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8月16日中午,在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铺埔村新厝牙科对面,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渝D*****的金狮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560.8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8.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8月17日,在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街道上水门街府学旧地旁一废弃建筑内,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蔡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本田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9397.4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9.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9月6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镇团三村扬朵下雨池乾一住宅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先风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183.8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丢弃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坝街居委竹类新村小区大门外鱼摊前,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坝街居委竹类新村小区,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先后对被害人郑某乙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被害人卓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银色豪爵牌女庄摩托车及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实施盗窃,因上述三辆摩托车防盗警报响而未能得手。赃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955.04元、6417.32元、5107.2元。

后被告人张贵南在竹类新村小区5梯停车棚外,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达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212.62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1.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9月8日下午,在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安澄公路水木艺术培训中心停车场车棚内,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666.2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2.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9月9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844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3.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9月10日下午,在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苏二村灰埕区松树下,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田达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407.4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4.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中社村文和坑公客厅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进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291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丢弃在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楠木翁村翁厝29号门口前小桥上,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5.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429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6.被告人张贵南,于2019年9月12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坑**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迅龙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927元。作案后,被告人张贵南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张贵南共盗窃作案26宗、盗窃摩托车29辆、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56272.92元,其中盗窃未遂4辆、金额合计人民币25138.06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南,在实施第1宗、第20宗犯罪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贵南,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贵南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六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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