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贵川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贵川,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贵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清徐县,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转账给被告人张贵川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400元,后张贵川在清徐县**镇**村向他人购得2300元约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自己从中拿走部分后将剩余约1.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某,获利100元;2020年4日1日,吸毒人员杨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张贵川3350元,后张贵川在清徐县**镇**村向他人购得3200元约3克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中拿走部分后将剩余约2.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了杨某某,获利150元;2020年4月7日,吸毒人员杨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张贵川2500元,后张贵川在清徐县**镇**村向他人购买了2400元约2克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中拿走部分后将剩余约1.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了杨某某,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贵川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贵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川明知是毒品,向他人多次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检察官助理:郑言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贵川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