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张贵春,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张贵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8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贵春、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晚上和3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贵春、孙某某组织何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全椒县**镇**酒店**房间内利用扑克牌以“炸鸡”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10余万元,张贵春、孙某某共抽头一万六千余元,除去房费、出场费等费用,剩下1万余元被张贵春和孙某某二人分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贵春、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春、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贵春、孙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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