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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贵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张贵莲,外号“啊妮”,女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贵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贵莲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贵莲多次向上家“小丽”、“主铁”(身份不详)购买毒品冰毒,尔后转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施某某。经查,被告人张贵莲先后8次将毒品冰毒(共计约2.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720元;先后6次将毒品冰毒(共计约1.2克)贩卖吸毒人员施某某,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贵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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