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贺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张贺,别名杜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9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邳州市**镇**村**组**号(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告人张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贺至邳州市运河街道民主路宠咖宠物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挡风口袋内的一部苹果11pro max手机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16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贺在邳州市运河镇同盛广场贵人阁宾馆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贺被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张贺在宿迁市沭阳县尚都洗浴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贺现监视居住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