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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贺翔、应洋运输毒品、钱政宏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贺翔,曾用名张柯,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傣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组**村。因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洋,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政宏,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贺翔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应洋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钱政宏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0时许,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孟连县娜允镇孟芒线芒弄村旁抓获被告人张贺翔,当场从其驾驶的云******号皮卡车后排座位下的白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鸦片一袋净重6010克,吗啡含量6.2%。被告人张贺翔交待查获的毒品是应洋的,民警于当日11时许,在张贺翔的配合下,在孟连县娜允镇娜允新村一队旁将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应洋抓获。应洋交待,在孟连县**小区还有一起吸食毒品的人,民警于当日12时许,在孟连县**小区楼道口抓获被告人钱政宏,当场从钱政宏身上,钱政宏云******号车上,**小区**幢*单元**室茶几上,孟连县**镇**小区**室、**室钱政宏出租房内,共计查获毒品鸦片净重1709.93克,吗啡平均含量分别为6.5%,11.0%,7.9%,7.5%,14.7%;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7克,平均含量14.0%;鸦片液体10692.92克,吗啡平均含量分别为1.3%,1.6%,0.1%,0.3%。被告人张贺翔、钱政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贺翔、应洋、钱政宏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52张。被告人张贺翔、钱政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贺翔、应洋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贺翔、应洋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贺翔、应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贺翔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政宏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钱政宏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贺翔、钱政宏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张贺翔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钱政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贺翔、应洋、钱政宏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2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鸦片7719.93克,鸦片液体10692.92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4、被告人张贺翔、钱政宏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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