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905号
被告人张贺鹏,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贺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贺鹏为还债,在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农业银行门口物色到被害人金某某停车后去银行取钱,趁其不注意进入未锁车门的牌号为浙G*****车内后排隐藏,待被害人取钱回到车上时,持刀胁迫金群艳交付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贺鹏方已退还被告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贺鹏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贺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贺鹏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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