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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资阳贩卖、运输毒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张资阳,男,37岁,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资阳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资阳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天花井战略网吧楼下空地将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海洛因0.18克各一袋的信封交给顺丰快递员李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寄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街**号**天然气有限公司,快递员李某某接件后回公司换包装时发现可疑,后将上述物品提交给了公安机关。

2.2019年4月12日同日11时30分许,举报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资阳取得联系,向其购买100元的毒品,二人约定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天花井亲和园小区门口诊所旁交易。随后二人来到约定地点,被告人张资阳将0.13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接受了陈某某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当场从被告人张资阳身上搜出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编号为TQ95837234)、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0.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61克、海洛因3.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④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附件、通话详单⑤刑事判决书⑥抓获说明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资阳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搜查笔录、拆封、称量、封装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话、微信联系毒品交易的视频、毒品交易视频、抓捕视频、人身搜查视频、毒品称量、封装视频、辨认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资阳明知系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资阳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资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资阳运输毒品系未遂,对其运输毒品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资阳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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