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张赓扬,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里**路**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室。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里**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塘沽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赓扬、靳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张赓扬、靳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姜某某、陈某某等八人在本市南开区通园路一起就餐、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姜某某、陈某某路过南开区通园路黄焖鸡米饭饭馆门前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夏某某、暴某甲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纠集其丈夫张赓扬及另外三人的丈夫或男友靳某某、吕某某、孙某某到该黄焖鸡米饭饭馆,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同殴打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夏某某、暴某甲,随手拿起饭店内酒瓶、电饭锅等物扔砸向对方,并打砸饭馆物品,后逃离现场。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丙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顶部瘫痕、左跺瘫痕、头皮血肿、额部擦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夏某某头皮瘫痕、右环指末节指骨远端骨折、口腔钻膜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靳某某、王某乙在本市南开区被公安机抓获。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张赓扬、王某甲在本市红桥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4份、案发现场照片5张、视频截图3张、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婚姻证明材料、前科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暴某乙、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赓扬、靳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他人斗殴,致两人一处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之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赓扬、靳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积极参加斗殴,致两人一处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之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8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赓扬、靳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48份,量刑建议书6份,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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