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赛燕,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60********,汉族,高中文化,临高县**信用社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赛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临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至4月2日;4月30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赛燕以其经营渔网厂及其他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建房子缺资金等名义,并以出具借条承诺支付1%-1.2%高额月利息作为诱饵向他人借款。张赛燕先后以主动联系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发动员工向他人宣传等方式非法向临高县**镇不特定对象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51人吸收资金888.8306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708.3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退休审批表、借条、合伙协议书、改装和大修协议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临高**鱼网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活期账户明细、办案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赛燕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赛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 华
检察官:李秀怡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张赛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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