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微交易平台代理商,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添,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微交易平台代理商,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镇**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赞、金添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7月5日、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两案系同一犯罪事实,故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赞、金添从金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租用位于本市西湖区阿里云服务器的**微交易平台的代理权限,并约定就客户亏损、手续费以八比二的比例分成。两被告人在明知平台系赚取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仍成立公司并召集多名业务员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将资金投入**平台,之后冒充指导老师对被害人进行指导,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上进行频繁的虚假交易以致亏损,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38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赞、金添分别退赃73461.5元,业务员焦某某退赃16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人员档案等;
2.被告人张赞、金添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赞、金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赞、金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检察员助理:从鑫莎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赞、金添现取保候审在家,张赞联系方式1538120****,金添联系方式1518941****。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伍册,审计报告壹册。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63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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