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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起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张起星,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伊春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由伊春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起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6 月下旬,被告人张起星在**处购买虚拟主机及域名开设淫秽色情网站,该论坛网址为****,该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恐怖、色情暴力等视频,登陆网站后游客身份可以试看几个恐怖黄色视频,办理会员身份可以观看全部视频,游客在网站可以充值,购买网站会员及网站金币,永久会员身份需要交199 元人民币,一个月会员身份需要交89 元人民币。期间该网站为逃避打击多次更换主机及域名,开设网站期间上传淫秽视频304部,会员注册3900余人,下载次数85200次,经鉴定:非法获利246,146.25 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起星于2019年8月6日在伊美区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手机、平板电脑、电脑机箱、U盘;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远程勘验笔录、支付宝账目、微信账目;

3.被告人张起星的供述与辩解;

4.伊春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黑龙江省泰达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

5.光碟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起星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淫秽色情网站,公开传播淫秽色情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晓杰

2019年1114

附:

    1.被告人张起星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2.案卷 3册、光碟3张。

3. 随卷移送物品手机2部、U盘1个、平板电脑1台、电脑机箱1台。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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