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超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安排值班律师见证签订《认某某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超华与被害人苏某某认识,11月底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2月底,张超华入住苏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村**路**号**; 2019年1月8日张超华与苏某某发生争吵后,于当天下午盗走苏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LR****的飞度小汽车、黄金手链一条、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及1000元现金。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桂RLR****的飞度小汽车价值81257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2386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价值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2.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张超华与受害人谢某某于某某深圳罗湖一麻将馆认识,并冒用“刘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谢某某进行交往,骗取谢某某的信任。2019年4月4日1时某某,张超华开着谢某某车牌为粤B5L****奥迪A4汽车,回到谢某某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城**栋**单元**房子,发现谢某某的手机密码已更改,遂用两个行李箱把谢某某放在酒柜的1套国某某十二生肖白酒(共12瓶)、2瓶轩尼诗XO、1瓶轩尼诗新点酒、1瓶马爹利蓝带、1瓶马爹利名仕、1瓶杂牌洋酒装好,然后进入谢某某的睡房盗窃谢某某的1部IphoneX手机、1部Iphone6S手机、1只欧米茄手表和放在冲凉房的1瓶发胶、1瓶啫喱水和1瓶香水,并用谢某某家中的一把拖把栓住谢某某的睡房房门,再用谢某某家中的一个粉红色手提袋把上述数码产品和生活用品连同放在客厅的1部Iphone7手机、1部苹果MacBookAir手提电脑和1部苹果ipad3装好,带上盗窃的财物,驾驶谢某某的奥迪汽车离开**城,前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坳下村。
到达罗湖区莲塘村,被告人张超华先使用手机百度查寻收酒的买家和欧米茄手机的价值;并在罗湖区莲塘长岭村停车场与收酒人员朱某某进行交易,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得的2支轩尼诗XO、1瓶马爹利名仕、12瓶国某某十二生肖白酒出售;然后在罗湖区**酒店旁巷子叶某某经营的**钟表商行,把盗得的欧米茄手表以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最后在罗湖区莲塘长岭村倪某某经营的某某通讯,把盗得的大部份数码产品以4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
2019年4月5日1时某某,被告人张超华在深圳市罗湖去莲塘街道长岭村停车场被抓获,缴获粤B5L****奥迪小轿车,并在车内搜查到刘某某假身份证1张、刘某某驾驶证1张、刘某某某某经贸名片一张、人民币8300元、刘某某个人简历一份、奥迪车钥匙1把、苹果IPAD一部、定型水1瓶、啫喱水1瓶、香水1瓶、马爹利蓝带洋酒700毫升1瓶,苏某某驾驶证1张、赵某某社保科一张、苏某某社保科一张、苏某某身份证1张、HONDA车钥匙1把。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某被盗奥迪小轿车价值160000元,一部IphoneX手机价值5842元,1部Iphone6S手机价值940元,1部Iphone7手机价值3049元,1部苹果MacBookAir手提电脑价值1955元,1部苹果ipad3价值135元,一套国某某十二生肖白酒(共12瓶)价值4980元,1瓶1000ML轩尼诗XO价值2150元,1瓶700ML轩尼诗XO价值1430元1瓶轩尼诗新点酒价值252元,1瓶马爹利蓝带价值1250元,一瓶马爹利名仕价值480元,1只欧米茄手表价值38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060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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