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超,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被告人张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超,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超于2019年11月期间,多次至苏州市吴中区**路、**等地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47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超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路**号被害人彭某某所在工厂一楼厂区,窃得价值人民币417元的黑色360手机1部、剃须刀1个。
2.被告人张超于2019年11月22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二区**号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处,开门入室,窃得手机1部、人民币100余元。
3.被告人张超于2019年11月27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二区**便利超市,破坏门锁进入,窃得被害人宋某某价值110元的银色华为荣耀手机1部、白色手机1部、现金300余元。
破案后, 追缴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超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证人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超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博 学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超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