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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超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超,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上**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在江苏省丰县**镇**庙**队**号,现住上海市**镇**路**弄**号**室。2014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超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起,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张超多次现金借款,张超通过设置高额砍头息、以贷还贷等方式,使得陈某某在实际到手现金3万元的情况下,签署了一张借款本金7万元的虚假借条。在此期间,被害人陈某某陆续向张超还款2万元。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张超持该借条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归还7万元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后双方经调解结案,被害人陈某某及家属陆续向张超归还7万元。

2、2015年9月,被害人曹某某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张超借款,张超通过设置高额砍头息、签署虚高借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的方式,使得曹某某在实际到手人民币1.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情况下,签署了一张借款本金4万元的借条。同年10月,被告人张超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要求曹某某签署一张借款本金2万元的虚假借条,实际到手0.1万元。期间,被害人曹某某陆续向张超还款1.8万元。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超持上述两张借条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某归还6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0.4万元,后双方经调解结案,被害人此后未实际还款。

3、2015年6月,被害人张某乙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张超借款2万元,扣除砍头息后张某乙实际到手1.2万元。后张某乙经张超介绍向杨某某(另案处理)0.5万元,扣除砍头息后张某乙实际到手0.4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张超、杨某某至张某乙住处,以平账为由,要求张某乙重新签署一张向杨某某借款4万的借条,并持该借条继续向张某乙及其家属索债。后张某乙母亲向杨健还款3.2万元后取回该借条。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曹某某、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账户银行流水记录;3、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借条、收条、证人杨某某、余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公安机关调取的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书证;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6、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害人实际支付7.9万元,剩余6万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超此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亮伟

检察官助理胡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超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十三册(与仇红雨诈骗案共用)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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