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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超贪污、受贿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超,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301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乃县*********号楼**单元**室,吉木乃县**小区***单元**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阿勒泰地区监察委员会决定, 2019年3月26日被依法留置;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超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由阿勒泰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6月25日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审查起诉,同日,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贪污罪

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超担任吉木乃县*甲办**兼*乙办**、吉木乃县*甲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工程设计施工量、多付工程款等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507785.3元。

1、2010年10月,被告人张超通过新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增工程量,骗取吉木乃县2010年*乙乡**项目(一标段)资金1434000元据为己有。

2、2010年10月,被告人张超通过福海县**建筑公司虚增工程量,骗取吉木乃县2010年*乙乡**项目(二标段)资金780365元据为己有。

3、2011年5月,被告人张超通过张某某以鄂某某的名义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2010年*乙乡、*丙乡两个**项目**措施资金301000元据为己有。

4、2012年4月,被告人张超通过新疆*乙建筑有限公司虚列**项目,骗取吉木乃县2009年*丁乡、2009年**镇、2010年*乙乡、2010年*丙乡四个**项目资金1058420.3元据为己有。

5、2012年6月,被告人张超通过吉木乃县*甲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2011年*乙乡**项目**措施资金165000元据为己有。

    6、2012年6月,被告人张超通过新疆*丙有限责任公司虚列**项目,骗取吉木乃县2011年*乙乡**项目资金489000元据为己有。

7、2012年9月,被告人张超通过新疆*乙建筑有限公司虚列**建设项目,骗取**建设项目资金510000元据为己有。

8、2012年10月,被告人张超安排县**工作人员将**余额200000元转入吴某某银行卡据为己有。

9、 2012年12月,被告人张超通过地区**学校签订虚假培训合同,骗取吉木乃县**培训项目资金520000元据为己有。

10、2013年1月,被告人张超安排工作人员将*甲乡**资金50000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据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超利用担任吉木乃县*甲办**兼*乙办**、*甲乡**、**镇**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5500元

1、2009年12月,被告人张超为武某承揽吉木乃县*乙办2010年*丁乡**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武某现金10000元。

2、2009年年底,被告人张超非法收受吉木乃县*甲办驾驶员印某某母亲卢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3、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超为梁某某承揽2009年吉木乃县*丁乡、2010年吉木乃*丙乡、2011年吉木乃*乙乡**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梁某某现金30000元。

4、2010年7月,被告人张超为李某某承揽2009年吉木乃县*丁乡**项目**工程和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现金10000元。

5、2010年春节至2011年7月,被告人张超为何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何某某现金10000元。

6、2010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张超为新疆*丁建筑有限公司、新疆*乙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吉木乃县*丁乡**项目维修工程、**项目、**镇*甲村**建设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某现金20000元,索要现金150000元,共计170000元。

7、2011年7月,被告人张超为吉木乃县*乙公司结算吉木乃县**项目工程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现金20000元。

8、2011年7月,被告人张超为福海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2010年*乙乡**项目(二标段)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许某某现金10000元。

    9、2011年8月,被告人张超为乌鲁木齐市**学校提供吉木乃县**项目,向该校校长马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10、2011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超为新疆*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吉木乃**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某现金50000元。

11、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超为新疆*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木乃县*丙公司承揽2011年吉木乃县*乙村**项目、*乙乡**项目、*甲乡*丙村**项目、*甲乡自治区**建设工程、**镇政府**建设、**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王某某现金120000元及价值10000元钢琴1架,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30000元。

12、2012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张超为马某某承揽吉木乃县*甲乡*丁村**、**工程、*甲乡政府**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马某某现金50000元。

13、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超为李某某承揽吉木乃县*甲乡**工程建设项目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现金10000元。

14、2013年中秋节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超为吉木乃县*丙公司承揽吉木乃县*甲乡**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王某某现金15000元。

15、2014年春节,被告人张超为王某某承揽吉木乃县*甲乡*丁村**建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某现金10000元。

16、2015年5月,被告人张超为吉木乃县*丙公司承揽**镇*戊村**提供帮助,要求该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负责找人为其家人位于吉木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装修,由张某某支付装修款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张超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职责分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贺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507785.3元,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57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丽君

张向红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超现被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证人名单1份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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