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路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路军涉嫌诈骗罪,先后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路军谎称自己可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骗取黄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委托他人伪造甘肃省白银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交给黄某某等人。在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后,张路军还为黄某某等人虚假审核该资格证并骗取费用。张路军通过办理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和虚假审核该资格证,先后骗取黄某某等30余人,共计64080元。其中:
1.2014年10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黄某某2100元,后为黄某某审核4次该资格证,骗取黄某某400元。
2.2014年10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马某某2100元,后为马某某审核3次该资格证,骗取马某某300元。
3.2015年5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徐某某2000元,后为徐某某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徐某某200元。同年9月,徐某某又通过张路军为其妻子柳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后张路军为柳某甲审核3次该资格证,骗取徐某某300元。
4.2015年7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甲共计4000元,后为张某甲和其父亲张某乙审核5次该资格证,骗取张某甲500元。
5.2015年8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崔某甲2500元,后为崔某甲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崔某甲200元。
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委托崔某甲为自己办理道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崔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王某甲1800元,后为王某甲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王某甲100元。
7.2016年3月,刘某甲委托崔某甲为自己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崔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刘某甲1800元,后为刘某甲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刘某甲120元。2017年2月,刘某甲为其弟弟刘某乙以1800元的价格从张路军处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后张路军为刘某乙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刘某乙60元。
8.2016年6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薛某某2000元。2019年6月份,薛某某发现该资格证为假证件,向张路军索要被骗款项,后张路军退回薛某某1000元。
9.2016年9月,吴某某委托崔某甲为其丈夫何某某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崔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后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吴某某1800元。
10.2016年9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高某某2000元,后为高某某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高某某100元。
11.2016年12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任某某1600元。
12.2016年12月,孙某某委托薛某某为自己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薛某某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孙某某2000元。
13.2016年12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丙1500元,后为张某丙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张某丙100元。
14.2017年2月,刘某丙和秦某某委托崔某甲为自己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崔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刘某丙1800元,骗取秦某某1700元,后为二人各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刘某丙、秦某某各200元。
15.2017年2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赵某某2000元,后为赵某某审核2次该资格证,骗取赵某某200元。
16.2017年2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柳某乙1900元,后为柳某乙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柳某乙100元。
17.2017年3月,张某丁、刘某丁委托薛某某为自己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薛某某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丁、刘某丁各2000元,后为刘某丁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刘某丁100元。
18.2017年3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李某某1900元,后为李某某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李某某100元。
19.2018年2月,王某乙在刘某丙的带领下,委托崔某甲为其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崔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王某乙1800元,后为王某乙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王某乙100元。
20.2018年3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王某丙1500元,后王某丙发现该资格证为假证件,张路军退还王某丙500元。
21.2018年4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王某丁2000元,后为王某丁审核1次该资格证,骗取王某丁100元。
22.2018年9、10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冯某某2000元。
23.2018年10月,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韩某某1800元。
24.2018年11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戊1800元。
25.2019年2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己1800元,后张某己发现该资格证为假证件,张路军退还张某己1800元。
26.2019年3月,被告人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魏某某2000元,后魏某某发现该资格证为假证,张路军退还魏某某2000元。
27.2019年4月,崔某乙委托崔某甲为自己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崔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张路军办理,张路军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骗取崔某乙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路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4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路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路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路军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路军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 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路军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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