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配送有限公司配送员,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躲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乡**栋送牛奶时,发现可通过旁边一户的二楼阳台攀爬到被害人米某某的住处,遂采取上述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得被害人米某某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七元的移动硬盘一个。继续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移动硬盘丢弃。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躲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投案,该移动硬盘被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硬盘等物证;2.物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动硬盘购买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提取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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