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506号
被告人张轶洋,男, 197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01031972********,汉族,初中毕业, **车辆南段职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 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轶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轶洋结识被害人任某某后,以谈恋爱的名义住在被害人任某某位于本市二七区**街**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在得知被害人手机支付密码后,被告人张轶洋多次使用被害人手机采用扫码支付、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方式窃取被害人钱财,并多次盗用被害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其中使用被害人微信支付方式盗窃30428元,使用被害人支付宝支付方式盗窃14457元,盗刷被害人平安信用卡12294元,盗刷被害人中信信用卡1000元,盗刷被害人交通银行信用卡7699元。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2020年7月15日将张轶洋抓获。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轶洋家属退赔被害人20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轶洋供述;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3.证人马某某、朱某某、孙某某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账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借条、收条等书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轶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轶洋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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