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达州市**甲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法人代表,达州市**乙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及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琴,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2********,汉族,专科文化,系达州市**甲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达州市达川区**家属院**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达州市**甲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达州市达川区**幼儿园旁**单元**楼** 号。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成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代办驾驶证中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平安,绰号“张木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代办驾驶证、违章中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小区**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甲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达州市**局通川区分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小樊”,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道**小区**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辉在达州市通川区成立并经营达州市**甲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甲驾校”)。期间,被告人张辉又成为达州市**乙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乙驾校”)的股东和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辉先后聘用了被告人何琴、赵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徐某某、任某某等人为驾校工作。驾校在实际经营中一般收取每名学员报名费105O元,驾校未对学员进行理论培训,而是直接安排工作人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帮助学员答题,使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取得普通摩托车驾驶资格。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辉安排被告人徐某某负责为学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答题,使学员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辉安排被告人任某某为学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答题,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给学员分台、照相;另外,被告人张辉安排赵某某、朱某某在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高家坝车管所的照相、复印门市工作,并安排赵某某、朱某某为被告人张平安、方某某(已起诉)、谢某某(已起诉)、陈某某(已起诉)、雷某某(已起诉)等人介绍的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学员答题,使其顺利通过考试,赵某某共计帮考生答题100余人次。
被告人张辉安排被告人何琴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及为外地学员办理虚假居住证明等工作。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何成勇明知“**甲驾校”通过帮助学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通过考试,仍和被告人何琴联系并开展重庆学员在达州参加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业务,何成勇先后介绍并组织280余名重庆巫山籍学员到达州市“**甲驾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为了让重庆籍学员能够在达州参加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何成勇事先通过微信将学员身份证信息发送给何琴,并以50元每张的价格让何琴为学员办理虚假的居住证明。被告人何琴又以30元每张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樊某某,由樊某某为外地学员代办虚假居住证明。樊某某又以10元每张的价格支付给时任达州市**局通川区分局**派出所**潘某某,并将学员身份信息及在达州的虚假住址发送给潘某某,由潘某某利用过期的达州市**局通川区分局暂住人口专用章为学员办理虚假的居住登记证明。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将制作好的居住登记证明交给何琴。被告人何琴共通过樊某某、潘某某为何成勇等人介绍的外地学员共计办理了1800余张虚假的居住登记证明,何琴共计向樊某某支付了61300元的报酬。
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张平安分别收取达州市本地参加科目一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甲、陆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孙某某、兰某某、钟某某、于某某、杨某乙等30余人280元至20OO元不等的报酬,之后联系赵某某为他们在机动车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或者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答题,使其顺利通过考试。事后以100元或200元每人的价格向赵某某支付报酬。
另查明: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辉直接安排朱某某为韩某甲介绍的考生韩某乙在满分学习考试中帮忙答题,使其顺利通过考试并恢复了机动车驾驶资格。事后韩某甲向张辉支付了9O0元报酬。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张辉直接安排朱某某为韩某甲介绍的考生熊某某在机动车满分学习考试中帮忙答题,使其顺利通过了考试,并恢复了机动车驾驶资格。事后韩某甲向张辉支付了900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居住证明复印件、考试成绩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辉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记账图片等电子数据;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何琴、何成勇、张平安、任某某、徐某某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潘某某编造虚假住址等信息为异地考生办理居住证明并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何琴、张平安、任某某、樊某某、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辉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何成勇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平安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琴被取保候审,住达州市达川区**家属院**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7********。
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3********。
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樊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道**小区**楼**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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