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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辉、祝绕生等抢劫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辉,绰号“小晋”,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绕生,绰号“绕三”,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8********,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红伟,绰号“小白”,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3********,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成明,绰号“巧巧”,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7********,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祝绕生、侯成明、白红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辉、祝绕生、白红伟、侯成明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至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公路一转弯处,采用持枪、棍棒和语言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綦某某的5.25吨原矿石抢走。经个旧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的矿石价值人民币28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綦某某的陈述;

3、证人尤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张辉、祝绕生、白红伟、侯成明及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辉、祝绕生、白红伟、侯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红伟、侯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白红伟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2020521

附:

1.被告人张辉、祝绕生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成明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1831331****;被告人白红伟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1831404****。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散装材料二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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