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辉对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467号

被告人张辉对,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龙港市**街**小区。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1987年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加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被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辉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上午8时25分许,被告人张辉对行至平阳县**镇**村**路**号时,见该大门未关遂推门进入,盗走被害人程某某放置在一楼楼梯上的单肩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身份证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辉对于2020年8月19日9时许在龙港市双龙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辉对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室内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辉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辉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荣

检察官助理:林珊珊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辉对现监视居住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