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辉对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张辉对,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1987年被判加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辉对行至平阳县**镇**路**号理发店,乘四周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00元。

2.2019年6月10日12时30分至12时44分期间,被告人张辉对行至平阳县**镇**路**号,乘四周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4000元。

3. 2020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辉对行至龙港市**路**号**足浴店,乘四周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置于收银台内的人民币6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辉对于2019年11月7日到平阳县公安局麻步镇派出所投案,并退出涉案财物人民币6100元,已返还被害人。后又因盗窃,被告人张辉对于2020年3月21日14时许在龙港市龙湖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涉案人民币680元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辉对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对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予数罪并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育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辉对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