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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辉,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8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二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已判刑)与陶某某于2008年1月合伙租用武汉市新洲区**街**号楼**楼开麻将室牟利。2008年2月17日晚上6时许,陶某某的前夫李某甲与被害人巴某某及高某某、沈某某等人在该麻将室用扑克牌赌博。因李某甲输钱一事,其女儿李某丙及前妻陶某某与李某甲发生争吵、打斗,并且陶某某叫骂在此赌博的人。高某某见陶某某骂人,心生不满,将部分麻将掀落在地,李某甲见状遂与高某某发生争执,被李某乙和被害人巴某某等人拉开。此时,胡某某带被告人张辉乘车到达麻将室门口,看到上述情况后,胡某某喊叫:“是哪个在这里闹事,老子就要搞哪个!”被害人巴某某随口应声:“是我。”胡某某上前打了被害人巴某某两耳光,后被旁人扯开。被告人张辉见胡某某动手打被害人巴某某,也上前殴打被害人巴某某,并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刺器刺伤被害人巴某某左腹部。胡某某与被告人张辉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巴某某经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巴某某被他人用一单刃刺器刺击左腹部引起腹主动脉破裂导致严重的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死亡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3.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甲、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乙、汪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丹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辉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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