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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辉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无业。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张辉在本市新城区悦荟广场绿树电竞馆上网时,趁坐在其对面座位的被害人史某某睡着之机,盗窃了放在桌上的红米NOTE8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9元)。

2、2020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辉在本市新城区悦荟广场绿树电竞馆上网时,趁坐在其旁边座位的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盗窃了放在桌上的NOVA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3元)。后将手机在案板街变卖,赃款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监控录像;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辉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辉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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