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7〕273号
被告人张辉,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58********,汉族,专科毕业,洛阳**木业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址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村,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花园**号楼**座**室。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焦洪兴,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54********,汉族,专科毕业,洛阳**木业有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栋**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爱琴,女,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41955********,汉族,中专毕业,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路**栋**门**号。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平锦超,曾用名高健,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4821964********,汉族,专科毕业,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汝州市**街**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麦穗仪,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21966********,汉族,高中毕业,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成林,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61956********,汉族,专科毕业,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新村**号。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焦洪兴、李爱琴、平锦超、麦穗仪、杜成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2日、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25日、2017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6 年6 月26日,洛阳**木业有限公司在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工业园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营范围:木制品加工、销售。后洛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张辉,地址变更为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花园**幢**单元**室。
2011年12月,被告人张辉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印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面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高息吸收存款。2012年3月,被告人焦洪兴到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任财务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洛阳**木业有限公司融资工作。经审计,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洛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284195500元,实际收款金额278411879元,已兑付金额114060956.63元,未兑付金额164350922.37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焦洪兴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任财务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洛阳**木业有限公司融资工作,其个人非法吸收合同金额127250000元,实际收款金额124539435元,已兑付金额50141391.63元,未兑付金额74398043.37元,涉及非法吸收存款283人次。
2012年4月,被告人李爱琴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其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合同金额42055000元,实际收款金额40631895元,已兑付金额23548370元,未兑付金额17083525 元,涉及非法吸收存款91人次。
2011年12月,被告人平锦超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其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合同金额36892000元,实际收款金额36677367元,已兑付金额10997545元,未兑付金额25679822 元,涉及非法吸收存款41人次。
2012年1月,被告人麦穗仪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其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合同金额29326500 元,实际收款金额28813488元,已兑付金额9510130元,未兑付金额19303358 元,涉及非法吸收存款149人次。
2012年5月,被告人杜成林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其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合同金额17633000 元,实际收款金额17295890元,已兑付金额3525380元,未兑付金额13770510 元,涉及非法吸收存款29人次。
二、集资诈骗罪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辉利用洛阳**木业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78411879元,其中用于投资及合理支出共计76465223元,其余款项用途不明。案发后,洛阳**木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目及会计凭证被大量撕毁,导致该公司集资款项用途无法查清,致使164350922.37元集资款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查档证明、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借据、转帐凭证、万方木业公司工商信息、万方贸易公司工商信息等;
2.证人宋某某、李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乙、裴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张辉、焦洪兴、李爱琴、平锦超、麦穗仪、杜成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焦洪兴、李爱琴、平锦超、麦穗仪、杜成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楠楠
2017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辉、焦洪兴、李爱琴、平锦超、麦穗仪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成林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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