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张辉,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明水县明水镇居民牟某某因非法买卖原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逃,当日下午牟某某给被告人张辉打电话称想让其帮忙摆平非法买卖原油这事,同时把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金某某等人捞出来。张辉谎称能找到人平此事,于是双方约定牟某某等人给张辉拿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找人平事。当日下午,牟某某来到张辉所住的**水宴**房间,将12万元现金交到张辉手中。后张辉将该笔钱款用于日常花销,并在牟某某催问其事情处理情况时谎称已经将钱送给相关办案人员,被拘留的人马上就能放出来。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12万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辉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张辉供述与辩解;
3. 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 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辉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丛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辉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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