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2月到2020年3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退保办理贷款可以返利以及新的险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共计人民币19600元。被害人薛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潞水华苑家中被骗。

2.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4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保单贷款可以返利、以公司人员身份退保可以全额退保但需要缴纳手续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共计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张某的父亲于2020年6月12日退还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可以全额退保以及全额退保需要缴纳的违约金会全额返还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已退还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82000万元。

4.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其母亲患癌症借钱、保单贷款可分红、贷出款项可退回、交手续费补齐费用可全额退保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共计人民币39329.84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退还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2758元。

5.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补交保费可以全额退保、全额退保需要打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63403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退还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2880元。

6.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4月到2020年5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补交相关费用可以线下全额退保、自己因办理全额退保受处罚需要打点、家人生病借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计190142.56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退还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3106元。

7.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可以线下全额退保但需要缴纳手续费、缴纳手续费贷出的款项不用归还、家人生病借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55702元。

8.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3月在其家中等地,以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可以全额退保但需要缴纳费用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张某将骗得的款项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网贷, 部分款项系被告人张某用后面骗得的钱款偿还前面骗的被害人。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张某还因保险问题欠王某乙人民币280000元,张某的父亲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12日先后替张某退还王某乙共计人民币285000元。被告人张某个人收入用于日常消费等,亦不具备退还全部被害人钱款的能力。

被告人张某后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虚假情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案发前部分款项被追回,但此情节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家祥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2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补充材料卷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1张、保险合同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