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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辉诈骗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辉,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辉冒充是蒙都公司的业务员谎称蒙都公司有“放母收羔”业务,被告人张辉为任某某、张某乙、祁某某三家办理“放母收羔”业务时,为任某某、张某乙、三家在赤峰包商银行办理了总计14万元的三户联保贷款(张某乙以其儿子张某丙名义借款5万元、任某某4万元、祁某某5万元),当时张辉许诺任某某、张某乙、祁某某三家“蒙都公司”三年总计回收288只羊羔,三户联保的14万元贷款本息由“蒙都公司”承担,贷款办理成功后,张辉带领任某某、张某乙、祁某某总计从元宝山乃林的一个羊场总计拉回61只“二串子”寒羊,经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61只“二串子”寒羊价值44245元。经核实张辉不是蒙都公司的业务员,且蒙都公司从未有过“放母收羔”业务,被告人张辉涉嫌诈骗95155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祁某某、任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张辉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辉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建议对被告人张辉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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