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时52分,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T3****号牌小客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海滨大道中澳花园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给张某某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张某某不按要求作呼气酒精检测,酒精检测仪没显示结果。为了查清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张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后带回赤坎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18日对张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作出鉴定,结果为:14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违法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诉和辩解;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波
检察官助理 黄奕晴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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