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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辉非法持有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张辉,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强制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4月15日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上述判决书中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辉在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小区长岛13栋2单元703室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抓获,随后被带至青云谱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辉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发现其裤子口袋内有两袋疑似毒品的圆形片状物,经称重共计15.43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毒品照片等书证;

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15.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辉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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