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运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大荔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运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张运鹏在互联网上玩游戏时认识了万州区五陵镇被害人邓某某。为骗取钱财,张运鹏虚构女大学生“白梓涵”的身份,用女性相片冒充自己相片发送给被害人,不时花少量的现金给邓发红包及购物,以谈恋爱名义骗取邓某某信任。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张运鹏编造购买学习资料、给汽车加油、交物业管理费等理由,数十次向邓某某要钱。邓某某以微信转账给张运鹏支付人民币 67324.67元、提供招商银行信用卡让其取用10650.05元、通过花呗为其支付3676元、为其购物支付1177.90元。张运鹏共计骗取82828.27元,将其挥霍。
被告人张运鹏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张运鹏父母代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微信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运鹏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运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运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运鹏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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