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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进抢劫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开发区**宿舍**室。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张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进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前往其位于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A幢509室的卖淫窝点嫖娼。被告人张进进入窝点后,随即用水果刀威胁卖淫人员被害人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并用两根蓝色鞋带捆绑被害人刘某某的手脚,胁迫其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3次分别充值500元、1001元,100.36元合计1601.36元到被告人张进“聚福彩票”博彩软件的个人账户中。次日被告人张进将此钱款提现至其银行账户。

2019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进在漳州市龙文区**开发区**厂**楼楼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进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160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进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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