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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进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张进,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甲街道**公寓**幢**室。被告人张进曾因诈骗,于2018年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3月20日释放。被告人张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进分别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淳化街道附近,通过覆盖经营户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多次盗窃被害人营业款和收款共计人民币229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进在南京市江宁区*乙街道**号**老卤面面馆内,窃得被害人莫某某2笔营业款共计人民币42元。

2.2020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进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成元路上的早点摊,窃得被害人朱某某6笔营业款共计40元。

3.2020年4月6日至8日,被告人张进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路112号附近炒面摊,窃得被害人赵某甲26笔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90元。

4.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进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宝市场1-165号百货摊位,窃得被害人赵某乙2笔营业款共计人民币50元。

5.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进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黄泥塘附近的小吃摊,窃得被害人涂某某营业款人民币7元。

6.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进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社区前潘村147号浴室内,窃得被害人贝某某营业款及收取的房租款共计人民币177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赔偿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涂某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进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进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进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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